车主进车库将清洁工碾压身亡,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6-30 14:25) 点击:182 |
北京律师为您讲解案情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0日中午,河南的张某驾车回家,在行使进小区车库通道时,张某没有看到地上躺着两名清洁工,车子开了过去,一名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被碾压身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被警方刑拘,后被提起公诉。今年4月,汤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桩案件,但还未出判决结果。 那么张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区分这起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司机张某是否对于惨剧的发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或者说在客观上能否预见结果发生。如果张某在进入车库通道时因为视线因素、汽车前引擎盖遮挡等导致无法看到死者躺在地上,那么在客观上根本无法预见会碾压死者的可能性,那么此时属于意外事件。但是,如果经证实一般人都能够看到有人躺在地上,而司机张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看到死者,那么张某对于结果的发生是有过失的罪责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具体而言,意外事件系对死亡结果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故可适用刑法第十六条作为出罪理由,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系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可再细分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两种情形,即常说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十六条内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该如何区分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死亡呢?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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